新能源材料与工程研究院研究生差旅管理办法
作者:院办公室 时间:2023-04-11 点击数:
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有效保障研究生因公出差工作,根据《福大财 24-40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国(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制定新能源材料与工程研究院研究生差旅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研究生前往机场和火车站,从福州大学旗山校区前往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若出差人数三人及以上,方可同乘一辆出租车一同拼车;若三人以下需自行乘坐地铁或公交车前往;若出差人数超过四人,则四人乘坐出租车,其余人员可乘坐公共交通前往机场或火车站。
第三条 研究生可以乘坐火车卧铺/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交通工具出行。原则上,若高铁/动车乘车时长不超6小时,只能购买高铁/动车票;超过6小时,可以购买火车卧铺或者飞机票。其中飞机票由导师或者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订购飞机票。
第四条 到达目的地后,研究生按规范乘坐当地交通工具,差旅结束后按票据报销交通费,不再补报研究生交通补助。
第五条 研究生差旅期间,伙食费应严格控制,不可铺张浪费,研究院对出差人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六条 研究生出差期间产生的住宿费要严格遵照相关文件规定,住宿费用不可超过规范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附件1:福州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同性同行出差按规定入住标准间,异性同行出差可分开入住两间。
第七条 出差人应履行研究院差旅审批手续。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附件2),导师签字同意后,研究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按行程出差;出差人参加会议,应取得会议注册费、培训费、会务费等票据,差旅结束后,应自行按学校要求整理粘贴票据报销,原则上一个月内办理完报销手续,且应一次性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八条 差旅结束后,应向学院提交不少于500字的参会心得,详细描述差旅期间所取得的认识和心得,与出差审批表一起,交到研究院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能源材料与工程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能源材料与工程研究院
2023年4月11日